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复利是属于有条件的获得司法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计算的复利就属于合法计收,会受法律保护,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的,计收复利就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