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三条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盗窃案的立案侦查标准并不是统一的,一般情况下,发达地区由于经济水平好,公民的经济收入高,所以对盗窃案立案标准肯定会比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高,这也是符合地区发展实际的。另外,一般情况下盗窃案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主,但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其它犯罪事实的应当根据实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