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事故的含义做了明确界定。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1、“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