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风险如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职责在《民法通则》第49条有限定:公司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受职责外,对法定代表人能够予以行政处罚、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违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掩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本、隐藏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私行处置财产的;
(五)变换、终止时不及时申请解决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到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即是说,法人代表(就是指公司的董事长之类的执行机关)的大多数合法经营都会被视做公司法人的民事做法,由公司法人承受民事职责,如果从事公司法人在登记时核准的相关经营,合法经营,并在公司破产、遣散或撤销时,及时登记公告,法人代表是不会承受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