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非法开垦土地的行为。基层国土部门也常常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对非法开垦行为进行制止,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但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非法开垦土地行为应该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因为《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同地类的非法开垦行为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应当依照以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关于毁林开荒。《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非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关于毁草开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