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缔约时出现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为制止合同一方跟其他人达成合作,假装要订立合同,并跟对方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是提供虚假情况。订立合同时,双方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要积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比如产品的报价、性能、瑕疵等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因为双方磋商时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即使后面是否达成合作,另一方都获知了基本信息。
如果获得信息的人又将该内容扩散出去,或是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等,那么即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比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做过承诺,之后许诺方又违背的。
因此,双方为达成合作进行磋商,并且一方已经如实报价,但最后还是没合作的,那么获取报价的人没泄露该消息,或是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一般来说,即不存在缔约过失赔偿问题。
另外,磋商时一方获取报价后,双方最终又没达成合作,但无过错方因此遭到损失的,那么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缔约过失赔偿。
如果损失较大,并且也较难确定赔偿的,建议必要时找个专业的合同律师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