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要件之一,对于偶尔一两次进行盗窃,且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一般不能以盗窃罪判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奇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三类行为之一,均可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因为“两高”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局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本条中的“当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实施盗窃、抢夺或诈骗行为的现场;二是指一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在追捕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亦为“当场”使用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