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有:
一、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要了解案情,因此,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熟悉基本案情,是履行辩护职能的第一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是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
根据规定,“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等一些程序性司法文书及其它司法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但由于我国以往不重视程序,程序性的材料,往往不被人重视,但是新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除了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还包括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说明律师除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上的权利。
二、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在此阶段,依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具体的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具体问题,也可以依法回答、解释。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2名律师进行;与其通信的内容应当经过看守人员审查,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三、进行调查取证:
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掌握了必要的案情,经过防呢系后,认为如果有必要,辩护律师可以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但对受害人进行调查取证应在法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