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二审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都是对确有错误的刑 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的抗诉,都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审判活动的 监督,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
(1) 适用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的对象只能是本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 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
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对象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这里所谓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包括:
①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的第 一审刑事判决、裁定;
②经第二审终审的刑事判决、裁定;
③最高 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
④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 决;
⑤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这里 需要注意的是,死刑、死缓案件的二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能立 即提请抗诉,应当待死刑复核程序结束后,再提请抗诉。
(2) 适用主体不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有权对人民法院尚未 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只能是同级地方 人民检察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 定,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 出第二审程序的抗诉。
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 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外,还包括上级人民 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但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能提出抗诉,如果发 现已生效的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可提请上级人民检察 院提出抗诉。
(3) 抗诉期限不同第二审程序抗诉,对判决的抗诉时限为10日,对裁定的抗诉 时限为5日,两者皆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而对于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法律没有规定期限,只要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抗诉,包括终审判 决、裁定刚刚生效,原审被告人正在服刑期间,或者原判已经执行 完毕。
(4) 法律效力不同经第二审程序抗诉的,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外,应当按照 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能再按 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而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如果原来是第一 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 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 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总之,上述两种刑事抗诉活动,都是为了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正 确审判、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效地惩治犯罪和维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使人民法院的错 误判决、裁定在生效以前得到纠正,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则是使 法院已经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得到纠正,做到有错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