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立案审查
1.立案要求:立案审查是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的要求调处权属争议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可否立案的工作经过。立案审查,首先要明确立案的要求是什么。根据《调处办法》限定精神,立案应当同时具有下列四个要求:
(1)申请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公民个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
(4)隶属人民政府受案范围和受申请人民政府管辖。
2.审查的内容:(1)审查申请人可否合格;(2)审查被申请人可否明确;(3)审查有无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4)审查可否隶属人民政府受案范围和受申请人民政府管辖。
3.审查后的处置:(1)决定受理: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要求决定受理后,应当着手如下工作:
①应在收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立案。
②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③确定承办人进行查办。(2)不予受理:人民政府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借口。(3)下列几种情况可不予受理:①个人之间因职责山合同、界址纷争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②林业侵权纷争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③拥有经人民政府处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书,内容符合法律限定的;
④已经由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的;
⑤一方无任何合法证据,另一方拥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权属清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
⑥其它原由不应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