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只需要制作《补充侦查决定书》和《补充侦查提纲》就可以把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实践中补充侦查一般有两种情况:
1、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有需要补证的地方;
2、检察院办案时间紧张,向侦查机关或部门借时间。无论哪种情况,补充侦查期限都是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