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是否做到“法言法语”。所谓法言法语,即文书规范地、严谨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分析、说理。要想熟练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写作,需要在尽责、专业两方面下功夫。 举个例子,笔者曾在一篇其他律师公开的辩护词看到这么一句话:“辩护人曾到案发现场及周围勘查、了解情况”。这句话里面就有一个专业术语的谬误。“勘查”是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专门术语,勘查权是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专用权力,是公权力(而不是权利)。因此,律师是无权去勘查的,只能去现场调查或查看。
第
二,观点是否明确,逻辑是否清晰。所谓逻辑清晰,体现在律师法律文书中就是控方或法院定罪量刑的思路和依据是什么?这种入罪的思路和依据在案件事实上、证据上、法律适用上(含量刑)存在哪些问题?辩方的辩护思路和依据是什么?在辩护策略上“先破后立”或“边破边立”,层层递进,这样才会观点明确、思路清晰。
第
三,论证是否充分、严密。如前所述,这就是需要针对上述内容,即控方或法院的定罪量刑依据和辩方的辩护依据进行充分严密的分析论证。 法理情相结合的辩护词才是最好的辩护词,法是
第一位的,理是第二位的,最后才是情感表达,也就是“抒情辩”。但抒情不能作为主要内容,否则会被视为过于煽情而冲淡主题、没有关联性而显得空洞无物。如果是为了“营销辩”,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