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这是协议书最重要的内容,只有双方自愿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才是有效的离婚协议。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查明确实自愿对子女,财产分配没有争议的,发给离婚证。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及明细;
五、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六、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七、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八、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九、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十、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一、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款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