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进行辩护活动,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遭受刑讯逼供而进行了不实的供述,辩护律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上述规定表明,辩护人有权为当事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这是刑诉法赋予辩护人辩护权利的内容之一。但同时,辩护人也有义务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同时,提供相应的线索,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即辩护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这一事实有初步证明责任,即辩护人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当中的初步证明责任,其他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