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转账记录与口供于特定情形下能够充当定罪的证据,不过一般而言,仅凭这二者往往不足以定罪。转账记录可作为资金往来方面的关键证据,口供体现的是当事人的陈述内容。
然而,定罪时还需综合考量其他各类证据,从而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例如,是否存在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与之相互印证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