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被告人韩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