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三被告人亲属之委托并指派我作为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参与本诉讼,维护第三被告人合法权益。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本案的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五名被告人涉嫌所犯罪名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在于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量刑中的具体适用。现就定罪与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定罪
1、应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第二宗犯罪中第三被告人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和要求,成立犯罪中止。理由是:
(1)事实依据
第三被告人虽然同意并同其他被告人一起开始实施对方某的绑架,但在内心里他本人因为与方某关系较好,不想绑架方某,所以就编谎说方某请假了没在学校,使其他被告人不得不放弃了对方某的绑架,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见侦查卷P6
2、P69页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WH(第三被告人)笔录》、侦查机关《询问张某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