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细解读】民事诉讼法详细解读第一百八十八条
法条内容: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在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律后果和抗诉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对接受抗诉后的再审期间及审理案件的法院级别作了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这是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重要区别之一。因此,只要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在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多少日内裁定再审,本次修订予以明确。目的是提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对抗诉案件进行再审的效率。必须指出的是:此三十日不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审查期间,即不能审查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