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严级的标准是,余刑大于总刑期的五分之四,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小于1分;
2、严管级的标准是,余刑小于总刑期的五分之三,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大于等于2分;
3、普通级的标准是,余刑小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大于等于3分;
4、宽管级的标准是,余刑小于总刑期的五分之二,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大于等于4分;
5、特宽级的标准是,余刑小于总刑期的五分之一,已服刑期月平均减刑积分大于等于4.5分.
以上级别升级两项标准缺一不可.
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服刑人员在未改判为有期徒刑以前均按“特严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