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审查案件,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首先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七种情形之
一,以及是否不宜取保候审。如果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之
一,即可考虑适用监视居住,并依法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写明有关内容,签字、盖章,载明日期。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
二,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向犯罪嫌疑人当面宣读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会见他人;(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前应填写《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