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决议则是该公司的直接意思表示,因现代公司制度中的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共存特点,以及公司各股东间的利益诉求不一,股东会会议表决时各股东间的意见并非总是一致的。此种情况的发生可谓是合理常情,《公司法》亦规定了股东会决议对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工商行政机关就相关事项的备案或登记作出了具体的申请材料要求。然而,笔者近期在经办一项清算组备案登记时却遇到了工商行政机关因股东会决议未经全体股东签署而不予受理的问题,考虑到此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本文拟就此进行一定的法律分析与案例实证,并分享实践中的应对之策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