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未像护理费一样有最长年限的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有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司法实践中关于年限的问题,根据原告的伤情、年龄、身体状况等,有酌情支持几次或几年待超过支持的次数或年限的情况下再另行主张,有按二十年计算的,也有直接计算至平均寿命为止。关于年限问题,笔者认为残疾辅助器具的年限支持到平均寿命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