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法医鉴定,委托单位的人不一定要跟着去的。
一、派出所派员跟着一起去,一是担心受害人及家属不配合,不去鉴定或隐瞒部分或全部资料;二是由派出所的同志护送,以示重视和正式,同时也可以让法医对案情有个客观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三是防止当事双方在法医鉴定过程中再发生纠纷甚至争斗,起到监督、缓冲和调解的作用。
二、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片、C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派出所可以做法医鉴定这个问题为您解答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