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工商局处2004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和理由如下:2003年12月1日某某工商局在事先无警告、无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突然查封、扣押我公司替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摩托车及一批配件(价值十几万元)后,滥用行政执法权力于2004年7月24日单方面主观地认定原告替广州某某有限公司加工的摩托车上贴的商标与“本田”商标相近似,并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替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生产摩托车,广州林叶公司所提供的商标是经过合法取得,被告行为无论在实体上、程序上均有违法律规定,且超越法律规定职权行政,原告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商标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