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的朋友从小就锻炼肌肉,比其他人都要身体强壮一些,后来有一个人污蔑了他,并且背后说坏话,他就组织了一些人,在对方无意识的情况下,把他打了一顿,就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区别是什么呢?

帮助5人 3.8w浏览 匿名 2019-07-04 香港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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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从理性的角度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制定出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走上了有限防卫的轨道。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二、 防卫过当的含义及其本质
    (一)防卫过当的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其含义为:
    1.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2.防卫行为的不正当性
    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二)防卫过当的本质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三、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它有自己的特点:第
    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第
    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要件是:
    (一)防卫过当的客体
    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即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我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他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行为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损害的部分权益。因此,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
    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第
    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例如:对以威胁方法实施的抗税行为采取了重伤或者致死的防卫手段,其防卫强度应属于 “明显” 范畴。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例如:某甲以拳脚击某乙,某乙用刀将某甲砍死,这种情况下就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是否过当应从全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认定,不能一见有人死亡或者重伤,就断定是防卫过当,也不能一见保护合法权益,就一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应联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来认定。
    (三)防卫过当的主体
    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四)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
    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
    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疏忽大意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全面过失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能是故意。
    (3)过失与间接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4)过失与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任何种类的过失与故意。
    (5)故意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过当是故意造成的损害。
    我比较赞成第三种观点,要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应当注意到防卫过当的成立要求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一点,防卫过当的目的的正当性决定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该结果发生,如果防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积极追求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是否定了防卫过当的本身[7]。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的,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尽管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只是由于在同不法侵害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才铸成防卫过当。但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在防卫中却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由于直接犯罪是具有犯罪目的的,而防卫过当的防卫性质,决定了防卫人在脑中不可能并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和犯罪的目的,因而防卫过当不可能构成直接故意犯罪,但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则是完全可能的,而其他几种罪过形式,都是没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形式,与防卫过当成立需要具备的正当性不相矛盾,因此防卫过当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种罪过形式。
    四、防卫过当界定的几种不同观点
    对于防卫过当如何界定,从立法上看通常就是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确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
    如何正确理解和确立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曾有过“基本相适应说”,“必要说”,“需要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1)“基本相适应说”,该观点认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要基本相适应,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否则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不应有危害的,就属于防卫过当。
    (2)“必要说”,该观点认为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则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如果不是非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
    (3)“需要说”,该观点认为防卫是否过当,要以是否有利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需要为原则。只要防卫者认为需要,无论实行什么行为,造成什么结果,都是正当的。
    我国新刑法将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造成重大损害”,从而降低了界定防卫过当的标准,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刑法原有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界定在防卫行为同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程度要基本相适应上,不利于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修订的刑法总结了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在防卫的必要限度上,只要没有“明显超过”“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新刑法已经从立法上否定了“基本相适应说”,作出了可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规定,防卫行为同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之间,可以超过,而不强求要基本适应,这一修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且从立法上认定了“基本相适应说”已经过时。
    对于新立法的规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它在继续强调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同时,通过增加“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等字眼,显然拓展了防卫行为的正当性范围,具体地讲,就是取消了要求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及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基本相适应的限制,明确肯定了“超过”的合法性。注重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基本相当性,而相对忽视了防卫行为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是我们在适用现行的刑法的规则分析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案件性质时必须克服在观念上的障碍。
    “需要说”主张的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其与刑法所规定的精神不尽相符,因而也是难以成立的。
    五、如何正确把握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
    如何正确和把握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实际就是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实质和标准,从本质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要限度。对于防卫手段来说,其力度大于侵害力度是合理的,但防卫并非没有任何限制,“是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需”本身就是限制,这也正是刑法规定的 “必要限度”。因为采取正当防卫的最终目的是要制止住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评判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目的、手段、强度后果相联系,因而正当防卫应以不法侵害停止或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为限。同时,这种必需性,还体现在是否必须进行防卫。因为绝大多数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都是由行为人对侵害者的打击造成的。而确定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对侵害者进行打击,是否有必要采取以伤害不法侵害者的身体的方式进行防卫,对确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许多情况下,当不法侵害者对行为人进行侵害时,行为人用避开、喊叫等方式,可以阻止侵害行为的继续和防止侵害结果的发生,这样就不应再对侵害者进行打击,否则,就属于互相斗殴或有意加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就应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是必需还是不必需,也不能以防卫者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要从实际出发,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放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虑。因此,必须查明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不法侵害者个人情况、防卫人所保护权益的大小、防卫人的处境等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有时防卫人往往是在猝不及防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其防卫意识与意志均形成于瞬间之息。在如此短暂的时刻倘若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确实意图和危害程度立即作出判断,继而恰当选择防卫方式、工具,并准确控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使之不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这对于享有正当防卫权的大多数公民来说,都可谓是一种苛求。现行刑法将防卫限度的评价对象集中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只要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虽然造成重大损害,但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较,并非是“明显超过”的,都属于正当防卫。这样就既克服了上述要求防卫人须作复杂判断的“苛求”之弊,同时又使防卫行为“适当”与“过当”的限度标准获得了统一的评价,因而是可取的。
    所以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要是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就应当认为是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如果防卫行为不是一般超过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但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不适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关于无限度正当防卫的规定,凡是符合规定的,绝对是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为采用这种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暴力的防卫手段,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是合理的正当的,应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对于保证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充分调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六、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一)二者关系的几种观点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关系在法学界主要存在“转化说”、“包容说”、“并引说”三种观点。
    (1) “转化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该种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
    (2)“包容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本身包括了适当和过当两种情形。该种观点承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只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情形,为正当防卫所包容。
    (3)“并引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纯属于防卫行为,是防卫行为的属概念,二者是一种并引关系。
    (二)如何正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
    以上三种观点我比较赞成“并引说”,作为防卫行为的不同形态,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在防卫的条件上,如在防卫意图,不法侵害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有相同或相近之处。但若从防卫人的主观方面分析,如果行为的实施和行为的手段等方面是正当的,即使客观后果超出必要限度,也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事实上,只要防卫目的正当,防卫客体指向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么,防卫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不管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什么样的损害,也不管损害的程度是否超出必要限度,都不会影响正当防卫的性质。而只有在主观上对自己防卫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罪过心理,客观上为了防卫采取了不当的行为和手段,在这种情形下,造成严重后果才有成立防卫过当之可能。
    防卫行为与其引起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品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各自有其独立的因果关系。防卫过当是过当行为和过当结果的统
    一,而正当防卫是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的统
    一,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个防卫行为性质的界定应结合防卫人的行为独立地来认识,实际上,在防卫的过程中,防卫行为是持续进行的,防卫结果是集中出现的且具有结论性和整体性,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要么是正当防卫,要么是防卫过当。而不是说,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只是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而被认为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具备防卫行为的特征,虽然超出必要限度,但不能人为地将其割裂。在防卫过当的案件中,并非前一半是正当的,后一半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在防卫行为一开始就具有过当的某种倾向或表现形式,过当结果是由过当的防卫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正当防卫引起的,如在面对赤手空拳的不法侵害人使用尖刀进行防卫,使用尖刀这一手段就具有防卫过当的倾向,在防卫过程中很可能造成过当的后果,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但对持尖刀进行防卫对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则存在罪过心理。从而防卫行为具有导致过当的现实可能性。所以说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其各自独立的特征,因此我觉得“并引说”观点更具有说服力。
    七、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定罪问题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二)处罚问题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3)罪过形式,按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等罪过形式的先后,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是依法递减。
    (4)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5)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总而言之,研究防卫过当是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从鼓励公民、勇于同不法侵害者作斗争的角度出发,能够提高公民与不法侵害者做斗争的积极性,对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作用。
    全文
    14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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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于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前者是对危害国家或者是公共利益,本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行为,但是后者的话是超过了一定的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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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五年可以假释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绑架罪的罪犯而言,他们是有资格获得假释和减刑的。
然而,当这类罪犯因犯绑架罪而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他们就不再具备申请假释的资格了。在服刑过程中,若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以及立功赎罪的良好表现,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八十一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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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刑事拘留程序规定多少天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般情况下,拘留的期限为14天;而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之下,最长可达37天。
二、若公安机关倾向于对已被拘留之人进行逮捕,则应在其拘留期限满三日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备案的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如果经过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备案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同样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局局长的特别批准,方可将提请审查批准备案的时间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绑架罪抢劫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实施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抢劫罪和绑架罪的罪犯,将执行数罪并罚条款进行处理。就这两项罪行而言,最常见的刑罚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额外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
然而,实际量刑将取决于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当犯罪分子以勒索财务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时,通常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类刑罚。而在犯有前述绑架罪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分子杀害被绑架者,或是对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导致对方重伤、甚至死亡,那么应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不得保留任何财产。同样地,如果犯罪分子以勒索财务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也应按照上述两款规定进行处罚。
最后,对于那些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抢夺公共或私人财产的犯罪分子,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太仓绑架罪律师费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代理刑事诉讼案件之规定:
1.根据案件所处不同阶段加以区分,刑事诉讼案件可区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等三个环节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侦查阶段,每起案件收费价格为1200至8000元人民币不等;
(2)审查起诉阶段,每起案件收费价格亦为1200至8000元人民币不等;
(3)审判阶段,每起案件收费价格则为1200至15000元人民币不等。
2.若作为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者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则按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收费。
3.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收费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进行。
二、关于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案件之规定:
1.对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者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内(包含10万元)的案件,每起案件收取基本代理费用1000至8000元人民币。
2.如涉及到10万元以上的财产关系,除了收取基本代理费用之外,还需按照争议标的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之间(包含5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4%-6%;
(2)争议标的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之间(包含1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3%-5%;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之间(包含5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4%;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之间(包含1000万元)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2%。
三、关于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之规定:
1.对于此类案件,执行与一审相同的收费标准。但是,如果代理人在代理一审之后又代理二审,或者在代理二审之后又代理重审,或者在代理一审、二审之后又代理再审,则应按照一审标准适当降低收费。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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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区别?
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即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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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怎么对待别人犯法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遭受不实指责与诋毁时,可依法主张权利,要求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还可提出合理的损害赔偿请求。倘若事态无法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便可选择向警方报案。对于情节较轻微者,公安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而若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则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等法律制裁。
此外,也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仅在被害人主动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方会受理此案。但如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的情况,则属例外。此处所称“告诉的才处理”,意为只有在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控诉之后,法院才会启动审理程序。
然而,当诽谤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甚至对外国人士进行恶意诽谤,从而影响到国际关系等严重情形时,即使被害人未曾提出控诉,人民检察院亦有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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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
1 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关键的区别是度的不同,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而防卫过当,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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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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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非得当天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天下午即可离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若该申请获得批准,被羁押者可在同一天即刻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同样,其近亲属或辩护律师也拥有此项权利。对于那些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单位必须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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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强奸被害人的定什么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实施绑架之后又实施了强奸行为时,应当对其认定为绑架罪以及强奸罪这两种刑事犯罪,并且进行数罪并罚。
然而,关于具体量刑的决定则需要根据该起案件的所有事实和细节来进行合理的判断和裁定。
下面是针对不同类型绑架行为的法律规定:
首先,如果行为人具有勒索财务的目的而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控制,那么他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次,如果行为人的绑架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或遭受重伤,那么他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包括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也会被没收全部财产。
最后,对于那些以勒索财务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罪犯,同样会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接下来是关于强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与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将被视为强奸罪,并会受到从重处罚。
此外,如果行为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将会面临更加严重的刑罚,包括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特别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人数众多的;
(3)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两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身体伤害的;
(6)致使受害者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别车属于危险驾驶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行车过程中,当事人如果故意从事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其情节严重者可能会被定性为危险驾驶罪。这个犯罪类型具体表现为,在道路上存在着醉酒驾车的情况,或者是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的追逐竞赛,并且这种行为的恶劣程度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在法律层面上,“追逐竞赛”是指驾驶机动车之间互相追逐,或者是以追求高速行驶为主要目的的驾驶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对于构成这一罪行的行为,将会面临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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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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