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司法惯例,公安机关通常会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但在特定条件下,提请批捕的期限可能需要延长,延长幅度为1到4个工作日不等。若涉及流窜作案或结伙作案等复杂情况,则提请批捕的最长期限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在公安机关提交逮捕申请之后,检察机关将有七个工作日的时间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