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犯罪未遂。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准确把握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行为中“运输”的主客观要件,正确理解刑法运输毒品罪的定义及刑法关于犯罪形态的规定。若单纯的看“运输”,当然自启运至到达终点才算完成整个运输的全过程,但在刑法规定的运输毒品罪中“运输”要从刑法意义上来理解其构成要件。运输毒品如同贩卖毒品一样,其犯罪过程有各个环节,只要进入运输或者贩卖毒品的某一环节,就应当视为犯罪得逞;运输毒品如果进入转移运送状态,毒品的扩散就会造成对社会危害的危险状态,就应当没有未完成的犯罪形态,故属犯罪既遂。这并不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二十三条对犯罪形态的规定,也符合运输毒品犯罪的特性。本案龚某采用人体携带91克毒品,从云南省瑞丽市转移运送到了云南省芒市机场且购买了机票,已经进入运输毒品的环节、状态;在其欲乘飞机接受检查时被挡获情节,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未遂形态,不应以运送毒品未达目的地或者毒品在转移运送途中被挡获为由而认定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