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
一,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
二,著作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第
三,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
四,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第
五,图书出版者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第
六,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
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
第
八,图书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