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若干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如果法庭能够通过证据认定侵权获利或者侵权损失,则应当首先适用侵权获利或者侵权损失来认定赔偿数额,而不能适用法定赔偿,从而防止对法定赔偿的滥用。 而实际操作数据表明:目前法院判定酌情赔偿的占绝对数量。由此,如果你的客户正面临维权,我个人提供3点建议:
1.一定要提供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
2.协助法院查实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数额,在为上诉前就要收集相关证据
3.法官多数喜好于法定赔偿,因此,你的证据应精,不要搞的繁杂。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