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省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150克以上,根据这一标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按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