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证据,被举报人又不是现行犯,那么派出所是没有权利根据随便抓人的,而且抓捕犯罪嫌疑人归案,应当是在公安机立案侦查阶段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否则就是滥用权力,被举报人是可以控告和申诉的,如果一个案件已经存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时,至少已经说明公安机关已有证据证明该被举报人已经实施了盗窃行为。所以楼主说法就已经错误了!所以对于楼主所述,可以这样回答你:举报某人盗窃,首先作为受案机关的派出所应该对举报材料的真伪进行审查,如果盗窃的数额在5002000元之间,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话就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派出所就应当移交案件给公安机关侦查,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被举报人确实实施了盗窃行为,如果该人是满足了刑法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该对其逮捕,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在对举报材料的审查阶段,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实施了盗窃行为,那么别说抓捕了,派出所是连传唤的的权利都没有,如果派出所不管对谁的举报都动辄以抓捕行事,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我们这个社会的正常的秩序也就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