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何为“查禁犯罪活动”,到目前为止,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概念尚无明确规定。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查禁”指“检查禁止”,结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从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判决的执行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狱中罪犯的监管等整个过程的活动。这整个过程的活动,虽然是由不同机关的不同行为组成,但它们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都是“查禁犯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统一的“查禁犯罪活动”整体。看守所作为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其任务是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监管职能系“查禁犯罪活动”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我国是实行侦押合一的国家,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侦押分立,羁押属于查禁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侦查和关押虽然由侦查机关内部不同的部门负责,但是二者紧密配合,以共同实现打击犯罪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