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