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标准划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医疗费,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住宿费,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