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表弟常年忙于工作,疏忽了对孩子的管教,表弟的孩子前几天和他的朋友一起在外扒窃了别人的钱包,现在被公安局给抓到了,表弟担心自己的孩子扒窃会被判刑,扒窃严重吗

帮助5人 3.5w浏览 #刑事辩护 匿名 2019-07-11 吉林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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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案件分析法务
    案件分析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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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2、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3、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一般扒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量刑标准细分如下: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扩展资料: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与1998年司法解释相比,数额标准均有所提高: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原数额标准(1998年发布)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情节标准:
    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量刑: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二、家贼获谅解可不定罪
    司法解释:
    作出如上调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90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724元,分别增长4。6倍和3。7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2)近年出台的有关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均对有关数额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公布的《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规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2011年则相应调整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对盗窃罪数额标准的确定,应当与类似犯罪相协调。
    三、盗窃文物规定
    数额较大: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
    数额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
    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国有馆藏二级以上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文物:根据被盗文物有效价格证明或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认定盗窃数额。
    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至500000万元以上(原标准:30000元—10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原标准:5000元—20000元以上)
    四、偷盗性质
    扒窃:也就是人们平常说的小偷。不仅仅局限于“掏兜”,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
    入户盗窃: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多次盗窃:过去的司法解释将其明确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新司法解释将其调整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偷开机动车丢失视为盗窃罪。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数据:
    盗窃犯罪是常见多发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2011年、2012年人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25件、222078件,占当年所有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22。51%。
    司法解释:

    一、二种情形是依法惩治具有盗窃惯习的人的规定。据调研,盗窃犯罪行为人除部分初犯、偶犯外,多数具有盗窃惯习,受到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有针对性地惩治此类人员是打击和预防盗窃违法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第三项至第八项是盗窃情节恶劣和后果严重的规定,从多角度评价了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特别是第六项“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在医院盗窃“救命钱”,客观危害相对更大,行为人主观恶性也更为严重,应予依法严惩。
    五、盗窃珍贵文物未遂也重罚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公私财物,但是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定罪处罚。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但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情形的,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量刑调整: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六、盗窃“救命钱”等八种情形,起刑线可降低
    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七、明确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定罪标准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司法解释将“携带凶器盗窃”界定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八、获得被害人谅解的,从宽处罚
    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韩某元说,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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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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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扒窃案件的时间规律。一是扒窃案件的季节规律。一般而言,春季和秋季扒窃活动最为活跃。这主要是因为春、秋两季为换装季节,人们因生活需要、兴趣使然,到商购物、高校学生返校、人员外出务工以及返乡收割和旅游的现象大量增加,从而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场合相对较多,为扒窃分子作案创造了大量的空间,同时在春秋季节,人们衣着既不厚也不薄,扒窃分子易于行窃。另外,冬季因过年过节造成购物高峰,也是扒窃分子作案的另一个高峰期。二是扒窃案件的昼夜规律。一般而言,夜晚的发案率普遍高于白天,但是扒窃行为恰恰相反,大多数是发生在白天,这主要是因为白天人们外出的机会相对更多,人员聚集的场所更多,因而也为扒窃分子提供更多的下手机会。三是扒窃案件的社会规律。所谓社会规律,是指由于具有社会性内容、循环往复的时间段落,如周、月、固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下班等特定的时段等。双休日、节假日正是人们消费的高峰期,同时也是公安机关休息和轮休的时段,投入警力相对减少,防范力量相对薄弱,扒窃分子利用人们忙于购物、旅游和探亲访友,随身携带的钱款较多的机会疯狂作案。元旦至春节期间人们为筹办年货而大量购物,扒窃分子也想借机捞一把过一个比较宽余的年,好好享受一下,这一时段也是扒窃的多发期。在每天的上下班、上下学高峰期,由于上下班、上下学时间的限制,因而公交车上以及车站等地方人多拥挤,扒窃活动极为猖獗。
(二)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主要揭示扒窃作案有地理位置上的分布情况,即哪些场所是扒窃案件容易发生的地方,因而也应当是防范的重中之重。总而言之:凡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钱款财物比较集中、防范比较薄弱的地方,扒窃分子就比较活跃、发案率就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区域:一是商业闹市区。主要包括商店、超市、农贸市场、医院、银行储蓄、餐厅等,这些地方往往人员密集甚至杂乱拥挤,而且人们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要么是挑选商品、要么是接服务、要么是谈论价钱上,所以扒窃分子极易“混水摸鱼”,借机扒窃。二是交通枢纽地带。主要是指车站等地方,这些场所往往人多且流动性大,旅客一般都带有较多的钱款和行李,因而也是扒窃分子看好的作案场所。三是公共娱乐场所。有的人劳累一天后总是习惯于聚集各种娱乐场所释放一下疲惫的身心,而且这些场所一般秩序较差,人们往往专注于娱乐,警惕性相对较低,常常是扒窃分子作案的场所。四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空间狭小,人员密集,扒窃分子便乘虚而入,而且有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流动性极大,加之每天有上下班等高峰期,车内拥挤,扒窃分子不仅易于作案而且易于逃窜,因而是扒窃分子经常活的地方。
(三)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是指扒窃分子选择的作案目标,哪些人、哪些财物容易成为扒窃作案的对象。换句话说,扒窃对象分为人和物两个方面,作为扒窃对象的物一般是指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手机等其他小型物品,如金银首饰等,这些物品体积小价值高,扒窃分子比较青睐。作为扒窃对象的人也就是扒窃案件的被害人,是指特定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是保管人。扒窃分子大多具有一定的行窃经验,他们一般不会盲目下手,而是在作案前经过一番详细的观察,选择哪些警惕性不高且可能带有较多钱财的人下手。一般来说,下列人员较易成为扒窃分子行窃的对象:一是外地人。外地人不论是出差、旅游还是探亲访友、务工经商等,一般身带有较多的现金,对之行窃收获大,被盗窃后,由于外地人对当地环境不熟悉、停留时间短暂等原因,很少报案,因此成为扒窃分子的侵害重点。二是妇女、老年人。妇女经常光顾商场进行购物活动,一般身携带有较多的现金,在购物的过程中又专注于挑选商品、讨价还价,警惕性低,加之被发觉后由于大多女性胆小、反抗力差,因而极易成为扒窃分子的行窃对象。老年人年纪大,手脚不大灵便,反应又比较迟钝,也极易成为扒窃分子侵害的对象。三是公共汽车或者长途车的乘客。有的扒窃分子专门选择携带行李较多的单身乘客或者农村乘客行窃,因为携带行李较多的单身乘客,对其财物照看难免不周全,往往顾此失彼;许多农村乘客出门较少,缺乏一定的防扒经验,所以这两类人容易被扒窃分子盯上。
(四)扒窃案件的主体规律。一是惯犯、累犯多。一些扒窃惯犯、累犯不仅主观恶性极大,而且技术娴熟,其作案手法狡诈多样,反侦查能力极强。甚至一些惯犯、累犯还拉拢腐蚀青少年,向他们灌输犯罪思想,传授犯罪方法,进而在此基础上拉帮结派,形成一些危害极大的扒窃团伙。二是外来人员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加,他们为当地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但是一些外来人员由于文化素质低、适应能力差以及道德素质的欠缺,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但为了圆发财致富的路从而走上了扒窃之路。三是青少年居多、低龄化明显。据统计,目前扒窃犯罪中青少年占绝大多数,约占总数的80%左右。四是团伙作案现象突出。近年来,团伙作案现象突出,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并形成了一些成员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扒窃犯罪团伙。五是涉案人员成份越来越复杂。不仅有男性,女性,而且有成年人未成年人,不仅有文化层次低的人而且有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不仅有正常人也有残疾人,参与扒窃的成份越来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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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8日13时14分左右,诸暨市城中派出所民警王旭等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遂立即乔装侦查,跟踪守候。13时40分至50分,该男子窜至暨阳街道暨阳路麦当劳餐厅,趁表弟排队买东西之际,将其放在衣服口袋里的一只黑色的苹果4代手机偷走,正欲逃离现场时,被跟踪民警当场擒获。经审查得知,犯罪嫌疑人诸某(男,23岁,广西阳朔人),在暨阳路一带闹市区企图寻找作案对象,当其以为得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犯罪嫌疑人诸某已被刑事拘留。请问扒窃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扒窃案件的时间规律。一是扒窃案件的季节规律。一般而言,春季和秋季扒窃活动最为活跃。这主要是因为春、秋两季为换装季节,人们因生活需要、兴趣使然,到商购物、高校学生返校、人员外出务工以及返乡收割和旅游的现象大量增加,从而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场合相对较多,为扒窃分子作案创造了大量的空间,同时在春秋季节,人们衣着既不厚也不薄,扒窃分子易于行窃。另外,冬季因过年过节造成购物高峰,也是扒窃分子作案的另一个高峰期。二是扒窃案件的昼夜规律。一般而言,夜晚的发案率普遍高于白天,但是扒窃行为恰恰相反,大多数是发生在白天,这主要是因为白天人们外出的机会相对更多,人员聚集的场所更多,因而也为扒窃分子提供更多的下手机会。三是扒窃案件的社会规律。所谓社会规律,是指由于具有社会性内容、循环往复的时间段落,如周、月、固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下班等特定的时段等。双休日、节假日正是人们消费的高峰期,同时也是公安机关休息和轮休的时段,投入警力相对减少,防范力量相对薄弱,扒窃分子利用人们忙于购物、旅游和探亲访友,随身携带的钱款较多的机会疯狂作案。元旦至春节期间人们为筹办年货而大量购物,扒窃分子也想借机捞一把过一个比较宽余的年,好好享受一下,这一时段也是扒窃的多发期。在每天的上下班、上下学高峰期,由于上下班、上下学时间的限制,因而公交车上以及车站等地方人多拥挤,扒窃活动极为猖獗。
(二)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主要揭示扒窃作案有地理位置上的分布情况,即哪些场所是扒窃案件容易发生的地方,因而也应当是防范的重中之重。总而言之:凡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钱款财物比较集中、防范比较薄弱的地方,扒窃分子就比较活跃、发案率就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区域:一是商业闹市区。主要包括商店、超市、农贸市场、医院、银行储蓄、餐厅等,这些地方往往人员密集甚至杂乱拥挤,而且人们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要么是挑选商品、要么是接服务、要么是谈论价钱上,所以扒窃分子极易“混水摸鱼”,借机扒窃。二是交通枢纽地带。主要是指车站等地方,这些场所往往人多且流动性大,旅客一般都带有较多的钱款和行李,因而也是扒窃分子看好的作案场所。三是公共娱乐场所。有的人劳累一天后总是习惯于聚集各种娱乐场所释放一下疲惫的身心,而且这些场所一般秩序较差,人们往往专注于娱乐,警惕性相对较低,常常是扒窃分子作案的场所。四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空间狭小,人员密集,扒窃分子便乘虚而入,而且有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流动性极大,加之每天有上下班等高峰期,车内拥挤,扒窃分子不仅易于作案而且易于逃窜,因而是扒窃分子经常活的地方。
(三)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是指扒窃分子选择的作案目标,哪些人、哪些财物容易成为扒窃作案的对象。换句话说,扒窃对象分为人和物两个方面,作为扒窃对象的物一般是指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手机等其他小型物品,如金银首饰等,这些物品体积小价值高,扒窃分子比较青睐。作为扒窃对象的人也就是扒窃案件的被害人,是指特定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是保管人。扒窃分子大多具有一定的行窃经验,他们一般不会盲目下手,而是在作案前经过一番详细的观察,选择哪些警惕性不高且可能带有较多钱财的人下手。一般来说,下列人员较易成为扒窃分子行窃的对象:一是外地人。外地人不论是出差、旅游还是探亲访友、务工经商等,一般身带有较多的现金,对之行窃收获大,被盗窃后,由于外地人对当地环境不熟悉、停留时间短暂等原因,很少报案,因此成为扒窃分子的侵害重点。二是妇女、老年人。妇女经常光顾商场进行购物活动,一般身携带有较多的现金,在购物的过程中又专注于挑选商品、讨价还价,警惕性低,加之被发觉后由于大多女性胆小、反抗力差,因而极易成为扒窃分子的行窃对象。老年人年纪大,手脚不大灵便,反应又比较迟钝,也极易成为扒窃分子侵害的对象。三是公共汽车或者长途车的乘客。有的扒窃分子专门选择携带行李较多的单身乘客或者农村乘客行窃,因为携带行李较多的单身乘客,对其财物照看难免不周全,往往顾此失彼;许多农村乘客出门较少,缺乏一定的防扒经验,所以这两类人容易被扒窃分子盯上。
(四)扒窃案件的主体规律。一是惯犯、累犯多。一些扒窃惯犯、累犯不仅主观恶性极大,而且技术娴熟,其作案手法狡诈多样,反侦查能力极强。甚至一些惯犯、累犯还拉拢腐蚀青少年,向他们灌输犯罪思想,传授犯罪方法,进而在此基础上拉帮结派,形成一些危害极大的扒窃团伙。二是外来人员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加,他们为当地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但是一些外来人员由于文化素质低、适应能力差以及道德素质的欠缺,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但为了圆发财致富的路从而走上了扒窃之路。三是青少年居多、低龄化明显。据统计,目前扒窃犯罪中青少年占绝大多数,约占总数的80%左右。四是团伙作案现象突出。近年来,团伙作案现象突出,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并形成了一些成员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扒窃犯罪团伙。五是涉案人员成份越来越复杂。不仅有男性,女性,而且有成年人未成年人,不仅有文化层次低的人而且有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不仅有正常人也有残疾人,参与扒窃的成份越来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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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8日13时14分左右,诸暨市城中派出所民警王旭等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遂立即乔装侦查,跟踪守候。13时40分至50分,该男子窜至暨阳街道暨阳路麦当劳餐厅,趁表弟排队买东西之际,将其放在衣服口袋里的一只黑色的苹果4代手机偷走,正欲逃离现场时,被跟踪民警当场擒获。经审查得知,犯罪嫌疑人诸某(男,23岁,广西阳朔人),在暨阳路一带闹市区企图寻找作案对象,当其以为得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犯罪嫌疑人诸某已被刑事拘留。请问扒窃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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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扒窃案件的时间规律。一是扒窃案件的季节规律。一般而言,春季和秋季扒窃活动最为活跃。这主要是因为春、秋两季为换装季节,人们因生活需要、兴趣使然,到商购物、高校学生返校、人员外出务工以及返乡收割和旅游的现象大量增加,从而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场合相对较多,为扒窃分子作案创造了大量的空间,同时在春秋季节,人们衣着既不厚也不薄,扒窃分子易于行窃。另外,冬季因过年过节造成购物高峰,也是扒窃分子作案的另一个高峰期。二是扒窃案件的昼夜规律。一般而言,夜晚的发案率普遍高于白天,但是扒窃行为恰恰相反,大多数是发生在白天,这主要是因为白天人们外出的机会相对更多,人员聚集的场所更多,因而也为扒窃分子提供更多的下手机会。三是扒窃案件的社会规律。所谓社会规律,是指由于具有社会性内容、循环往复的时间段落,如周、月、固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下班等特定的时段等。双休日、节假日正是人们消费的高峰期,同时也是公安机关休息和轮休的时段,投入警力相对减少,防范力量相对薄弱,扒窃分子利用人们忙于购物、旅游和探亲访友,随身携带的钱款较多的机会疯狂作案。元旦至春节期间人们为筹办年货而大量购物,扒窃分子也想借机捞一把过一个比较宽余的年,好好享受一下,这一时段也是扒窃的多发期。在每天的上下班、上下学高峰期,由于上下班、上下学时间的限制,因而公交车上以及车站等地方人多拥挤,扒窃活动极为猖獗。
(二)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主要揭示扒窃作案有地理位置上的分布情况,即哪些场所是扒窃案件容易发生的地方,因而也应当是防范的重中之重。总而言之:凡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钱款财物比较集中、防范比较薄弱的地方,扒窃分子就比较活跃、发案率就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区域:一是商业闹市区。主要包括商店、超市、农贸市场、医院、银行储蓄、餐厅等,这些地方往往人员密集甚至杂乱拥挤,而且人们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要么是挑选商品、要么是接服务、要么是谈论价钱上,所以扒窃分子极易“混水摸鱼”,借机扒窃。二是交通枢纽地带。主要是指车站等地方,这些场所往往人多且流动性大,旅客一般都带有较多的钱款和行李,因而也是扒窃分子看好的作案场所。三是公共娱乐场所。有的人劳累一天后总是习惯于聚集各种娱乐场所释放一下疲惫的身心,而且这些场所一般秩序较差,人们往往专注于娱乐,警惕性相对较低,常常是扒窃分子作案的场所。四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空间狭小,人员密集,扒窃分子便乘虚而入,而且有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流动性极大,加之每天有上下班等高峰期,车内拥挤,扒窃分子不仅易于作案而且易于逃窜,因而是扒窃分子经常活的地方。
(三)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是指扒窃分子选择的作案目标,哪些人、哪些财物容易成为扒窃作案的对象。换句话说,扒窃对象分为人和物两个方面,作为扒窃对象的物一般是指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手机等其他小型物品,如金银首饰等,这些物品体积小价值高,扒窃分子比较青睐。作为扒窃对象的人也就是扒窃案件的被害人,是指特定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是保管人。扒窃分子大多具有一定的行窃经验,他们一般不会盲目下手,而是在作案前经过一番详细的观察,选择哪些警惕性不高且可能带有较多钱财的人下手。一般来说,下列人员较易成为扒窃分子行窃的对象:一是外地人。外地人不论是出差、旅游还是探亲访友、务工经商等,一般身带有较多的现金,对之行窃收获大,被盗窃后,由于外地人对当地环境不熟悉、停留时间短暂等原因,很少报案,因此成为扒窃分子的侵害重点。二是妇女、老年人。妇女经常光顾商场进行购物活动,一般身携带有较多的现金,在购物的过程中又专注于挑选商品、讨价还价,警惕性低,加之被发觉后由于大多女性胆小、反抗力差,因而极易成为扒窃分子的行窃对象。老年人年纪大,手脚不大灵便,反应又比较迟钝,也极易成为扒窃分子侵害的对象。三是公共汽车或者长途车的乘客。有的扒窃分子专门选择携带行李较多的单身乘客或者农村乘客行窃,因为携带行李较多的单身乘客,对其财物照看难免不周全,往往顾此失彼;许多农村乘客出门较少,缺乏一定的防扒经验,所以这两类人容易被扒窃分子盯上。
(四)扒窃案件的主体规律。一是惯犯、累犯多。一些扒窃惯犯、累犯不仅主观恶性极大,而且技术娴熟,其作案手法狡诈多样,反侦查能力极强。甚至一些惯犯、累犯还拉拢腐蚀青少年,向他们灌输犯罪思想,传授犯罪方法,进而在此基础上拉帮结派,形成一些危害极大的扒窃团伙。二是外来人员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加,他们为当地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但是一些外来人员由于文化素质低、适应能力差以及道德素质的欠缺,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但为了圆发财致富的路从而走上了扒窃之路。三是青少年居多、低龄化明显。据统计,目前扒窃犯罪中青少年占绝大多数,约占总数的80%左右。四是团伙作案现象突出。近年来,团伙作案现象突出,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并形成了一些成员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扒窃犯罪团伙。五是涉案人员成份越来越复杂。不仅有男性,女性,而且有成年人未成年人,不仅有文化层次低的人而且有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不仅有正常人也有残疾人,参与扒窃的成份越来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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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8日13时14分左右,诸暨市城中派出所民警王旭等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遂立即乔装侦查,跟踪守候。13时40分至50分,该男子窜至暨阳街道暨阳路麦当劳餐厅,趁表弟排队买东西之际,将其放在衣服口袋里的一只黑色的苹果4代手机偷走,正欲逃离现场时,被跟踪民警当场擒获。经审查得知,犯罪嫌疑人诸某(男,23岁,广西阳朔人),在暨阳路一带闹市区企图寻找作案对象,当其以为得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犯罪嫌疑人诸某已被刑事拘留。请问扒窃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扒窃案件的时间规律。一是扒窃案件的季节规律。一般而言,春季和秋季扒窃活动最为活跃。这主要是因为春、秋两季为换装季节,人们因生活需要、兴趣使然,到商购物、高校学生返校、人员外出务工以及返乡收割和旅游的现象大量增加,从而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场合相对较多,为扒窃分子作案创造了大量的空间,同时在春秋季节,人们衣着既不厚也不薄,扒窃分子易于行窃。另外,冬季因过年过节造成购物高峰,也是扒窃分子作案的另一个高峰期。二是扒窃案件的昼夜规律。一般而言,夜晚的发案率普遍高于白天,但是扒窃行为恰恰相反,大多数是发生在白天,这主要是因为白天人们外出的机会相对更多,人员聚集的场所更多,因而也为扒窃分子提供更多的下手机会。三是扒窃案件的社会规律。所谓社会规律,是指由于具有社会性内容、循环往复的时间段落,如周、月、固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下班等特定的时段等。双休日、节假日正是人们消费的高峰期,同时也是公安机关休息和轮休的时段,投入警力相对减少,防范力量相对薄弱,扒窃分子利用人们忙于购物、旅游和探亲访友,随身携带的钱款较多的机会疯狂作案。元旦至春节期间人们为筹办年货而大量购物,扒窃分子也想借机捞一把过一个比较宽余的年,好好享受一下,这一时段也是扒窃的多发期。在每天的上下班、上下学高峰期,由于上下班、上下学时间的限制,因而公交车上以及车站等地方人多拥挤,扒窃活动极为猖獗。
(二)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扒窃案件的空间规律,主要揭示扒窃作案有地理位置上的分布情况,即哪些场所是扒窃案件容易发生的地方,因而也应当是防范的重中之重。总而言之:凡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钱款财物比较集中、防范比较薄弱的地方,扒窃分子就比较活跃、发案率就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区域:一是商业闹市区。主要包括商店、超市、农贸市场、医院、银行储蓄、餐厅等,这些地方往往人员密集甚至杂乱拥挤,而且人们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要么是挑选商品、要么是接服务、要么是谈论价钱上,所以扒窃分子极易“混水摸鱼”,借机扒窃。二是交通枢纽地带。主要是指车站等地方,这些场所往往人多且流动性大,旅客一般都带有较多的钱款和行李,因而也是扒窃分子看好的作案场所。三是公共娱乐场所。有的人劳累一天后总是习惯于聚集各种娱乐场所释放一下疲惫的身心,而且这些场所一般秩序较差,人们往往专注于娱乐,警惕性相对较低,常常是扒窃分子作案的场所。四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空间狭小,人员密集,扒窃分子便乘虚而入,而且有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流动性极大,加之每天有上下班等高峰期,车内拥挤,扒窃分子不仅易于作案而且易于逃窜,因而是扒窃分子经常活的地方。
(三)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扒窃案件的对象规律,是指扒窃分子选择的作案目标,哪些人、哪些财物容易成为扒窃作案的对象。换句话说,扒窃对象分为人和物两个方面,作为扒窃对象的物一般是指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或者手机等其他小型物品,如金银首饰等,这些物品体积小价值高,扒窃分子比较青睐。作为扒窃对象的人也就是扒窃案件的被害人,是指特定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是保管人。扒窃分子大多具有一定的行窃经验,他们一般不会盲目下手,而是在作案前经过一番详细的观察,选择哪些警惕性不高且可能带有较多钱财的人下手。一般来说,下列人员较易成为扒窃分子行窃的对象:一是外地人。外地人不论是出差、旅游还是探亲访友、务工经商等,一般身带有较多的现金,对之行窃收获大,被盗窃后,由于外地人对当地环境不熟悉、停留时间短暂等原因,很少报案,因此成为扒窃分子的侵害重点。二是妇女、老年人。妇女经常光顾商场进行购物活动,一般身携带有较多的现金,在购物的过程中又专注于挑选商品、讨价还价,警惕性低,加之被发觉后由于大多女性胆小、反抗力差,因而极易成为扒窃分子的行窃对象。老年人年纪大,手脚不大灵便,反应又比较迟钝,也极易成为扒窃分子侵害的对象。三是公共汽车或者长途车的乘客。有的扒窃分子专门选择携带行李较多的单身乘客或者农村乘客行窃,因为携带行李较多的单身乘客,对其财物照看难免不周全,往往顾此失彼;许多农村乘客出门较少,缺乏一定的防扒经验,所以这两类人容易被扒窃分子盯上。
(四)扒窃案件的主体规律。一是惯犯、累犯多。一些扒窃惯犯、累犯不仅主观恶性极大,而且技术娴熟,其作案手法狡诈多样,反侦查能力极强。甚至一些惯犯、累犯还拉拢腐蚀青少年,向他们灌输犯罪思想,传授犯罪方法,进而在此基础上拉帮结派,形成一些危害极大的扒窃团伙。二是外来人员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加,他们为当地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但是一些外来人员由于文化素质低、适应能力差以及道德素质的欠缺,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但为了圆发财致富的路从而走上了扒窃之路。三是青少年居多、低龄化明显。据统计,目前扒窃犯罪中青少年占绝大多数,约占总数的80%左右。四是团伙作案现象突出。近年来,团伙作案现象突出,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并形成了一些成员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扒窃犯罪团伙。五是涉案人员成份越来越复杂。不仅有男性,女性,而且有成年人未成年人,不仅有文化层次低的人而且有文化层次较高的人,不仅有正常人也有残疾人,参与扒窃的成份越来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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