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限定,在无足够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够直接以证明的内容认定真实的根据,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特征是:
1、律师遗愿证明的主体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律师遗愿证明分别于公证,公证是由公证处代表国家来实施,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而证明是由律师根据当事人委托,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作出的,是委托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证明效力不仅很强,而且其中立地位更能取信于两方,律师证明在外国是一种很成熟的业务。
2、律师遗愿证明是一种法律适用。也就是说,律师对当事人请求证明的遗愿,要依据有效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对遗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3、律师遗愿证明有着严格的时间与空间界限。律师必须在被证明事项发生之时,亲眼所见,才能予以证明。所谓律师遗愿证明,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及证明律师的名义,依法对遗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