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婚前、婚后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所作的约定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不受婚姻登记与否的限制。
婚前财产协议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采取口头形式,其效力判定以双方均认可为条件,因为口说无凭,很难举证证明双方有口头的约定。所以,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当事人有哪些特点
1、一方为内地人士,另一方为港、台及外国人的较多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不同地域、国家的文化背景差异。事实上,在国外,结婚前签署一份协议的情况非常普遍,在他们看来,如果没有这份协议就结婚反而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但由于国内多数人群仍然不能接受这种协议,认为有损双方的感情,这也导致此类跨国婚姻在结婚时双方会对是不是签署协议存在不同的看法。签了,是不是会给自己带来不利,不签,又一定能够给自己带来好处吗?带着这样的疑问咨询律师的当事人往往较多。
2、要求签署协议的常常一方再婚或双方都是再婚
这类人群在前一次婚姻中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打击,正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因此,在第二次结合之前,都显得非常慎重。前一次婚姻的阴影在没有一纸协议的保护下挥之不去。为防患于未然,他们的婚前协议也就应运而生了,协议的内容往往也偏重于财产保护、夫妻忠诚义务等。
3、当事人双方财产数量差距悬殊
结婚双方的财产差距悬殊,这也导致优势方保护自己财产的意识强烈而要求签署婚前协议。防人之心不可无,是处在优势方要求签署协议的原因。“爱他就愿意跟他分享一切”的爱情至上观点在目前这样的物质时代仍坚持的人,尤其是双方经济条件差别太大的情况下,似乎已经不再多见了,“商人重利轻别离”才是万古不变的的原则。他们的婚前协议是建立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于弱势方也就谈不上任何的“感情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