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有着明显的差别。
首先,著作权的转让惹起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换,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他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他既能够使用它,也能够处罚它,并得到相应的收益;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并无这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合同得到的仅仅是在特定要求下使用作品的权利。 因此他通常又被称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称为著作权人。他的处罚权受到商定要求的严格限制。
其次,著作权的转让无所谓时限的问题,即它总是指将著作权或者其部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他人。除非有民法上关于民事做法绝对无效或者相对无效的借口,如合同违法、显失平等或重大误解等等,否则著作权的一旦转让出去便是不可逆转的;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都有肯定的时间限制。许可使用期期满而著作权保护期尚有余的话被许可的权利又回归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