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最为重要的问题。由于法条竞合是因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所引起的法律现象,因此,其法律适用的一个总的原则是对行为人只能选择适用竞合数法条中的一个法条进行定罪量刑,而不能重复适用数法条,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基于我国刑法立法现状,结合我们关于法条竞合形态的基本观点,我认为,在法条竞合情形下,应当按以下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首先,刑法已对竞合法条的法律适用已作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刑法规定。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再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后半段、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款后半段、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后半段、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后半段以及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第一款后半段均规定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按照上述有关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