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个著作权的发展来看,著作权的取得经历了从登记取得到自动取得的转变过程。作为第一部现代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令》曾经明文规定了“登记”的取得要件,作品取得的要件是在书籍行会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随后英美法系国家和少数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但是著作权登记取得制度,可能会导致那些未及时登记的作品受到侵害,也不能保护著作权取得原则与之相悖的国家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伯尔尼公约》第五条(2)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显然这种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制度与《伯尔尼公约》所体现的原则相悖。因此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与《伯尔尼公约》精神相一致的自动取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