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你们的劳动合同,你们的劳动合同在更名后的公司持续计量。如果公司名称变换后裁人,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限定,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工龄持续计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由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赔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限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量支付经济赔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量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隶属“劳动者非因本人原由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职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换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变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由导致劳动者工作变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公司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