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不承认断绝父子关系,即使写了也没有法律效果。父子之间是靠血缘关系来维系的,法律也没有办法来割断这种血缘关系。
如果是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扩展资料:对于继父子关系,我国《婚姻法》对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能否解除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8年作出《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同时,目前仍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年3月21日)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随生父(母)与继母(父)之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自然终止亦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