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刑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理论,成立犯罪中止需要具备下列条件:第
一,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第
二,犯罪中止需具备自动性;第
三,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第
四,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这里试就自动退出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对照这四个条件进行分析:
其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人,在该组织存续期间自动退出,而不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处理后才终止犯罪活动,可以认定为退出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会因某个成员退出而解散,犯罪状态依然会存在,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然会不断实施。所以,其退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可认定为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其
二,退出需要具备自动性,即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人退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机有多种,有的惧怕刑罚;有的害怕在违法犯罪行动中受伤甚或死亡;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找到了正当的谋生之道等,这些动机不能阻碍自动性的成立。判断行为自动性成立,需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考察。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甚至认识到只要自己积极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能够获得犯罪组织的奖励,也一定能够在犯罪组织中晋升从而获得更多非法利益。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自愿放弃继续实施违法犯罪的意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再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心态,而是从主观上拒绝违法犯罪行为,表明参加者自愿退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再实施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可视为具有自动性。
其
三,构成犯罪中止,需要具备有效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开始直到中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是比较典型的持续犯,又称为继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人,实施一定违法犯罪行为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其后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了这种犯罪的状态。从这一点分析,如果行为人自动退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是在犯罪既遂后的表现,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为参加者而非组织者或者领导者,犯罪人客观能力有限,没有能力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更不会在自己退出后能终止整个犯罪集团的行动,只能自己自动放弃犯罪,甚至不能影响更多人退出犯罪组织。所以,一般参加者乃至积极参加者的退出不能阻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继续运转,不具备有效性,不成立中止。只有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制止其他成员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事实上犯罪结果也没有发生的,则可以认定构成犯罪中止。
其
四,构成犯罪中止,需要具有彻底性。彻底性,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者自己彻底退出,决心弃恶从善,才具备成立犯罪中止的彻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