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条例》
1、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限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花费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
2、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限定应当交纳土地复垦费而不交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处应交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公司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3、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却、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体检,或者在接受监督体检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有关职责人员构成违背治安管理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职责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