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如果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被告本人可以不到庭;至于被告的代理人,更是可以不到庭的。但被告以及被告的代理都不到庭的,法庭仍然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一、缺席判决: 是指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1、《民诉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民诉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二、关于缺席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
3、《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4、《民诉意见》第112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