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有没有损害不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绝对标准。对于抢劫罪来说,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也是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如果侵犯人身权利达到一定程度,就应以抢劫罪既遂论处。那么,在没有劫取到财物的情况下,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为是既遂?成立抢劫犯罪中止的人身损害应当以什么为界?我们认为,从抢劫罪对人身伤害的角度考虑,为了实现此罪与彼罪在评价同一事实上的平衡,法律规定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还是可以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