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过失犯罪是存在两种情况的:第一种是过于自信,以为自己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发生,但是损害结果依然发生了,第二种是疏忽大意,本来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或是正常思维逻辑下即可发现或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却因为自己的疏忽、马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由上述所言可见,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是不具有主观恶性的,用通俗的话阐述就是行为人根本就没有想到会导致损害结果,那还何谈其具有主观恶性呢?进一步来说,过失犯罪是在导致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后才被惩处的,故其属于结果犯的范畴。其规范的并不是行为人的思想,而是对其过失导致的损害后果以及不好的社会影响进行规范,也即是常言所说的,对不好的后果有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