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您好,我朋友他们家的一个亲戚器前几天借了三四万给自己的朋友买车子,现在亲戚的朋友买了车子了之后不还钱了,无奈之下亲戚起诉到法院,申请了借条的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怎么造假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9-08-01 山东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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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案例,原告诉被告欠款,提交署名为被告的欠据作为证据,被告否认欠款,也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案情并不复杂,但对于笔迹鉴定应由原告还是被告申请,近年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其中主流观点认为应由被告承担欠据真实性举证责任,并由其申请鉴定。笔者持相反的意见,本文试图从证据理论、举证责任、抗辩与否认等,谈一下个人观点。
      二、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的主要理由
      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
    观点的主要理由有:
    1、《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欠款,并拿出原始书证证明,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不认可欠据是其所写,实际上是一种抗辩、一种反驳,也是一种事实主张,这种事实主张是未发生的主张,应该提供反证加以证明;
    2、由被告申请鉴定,对原告也具有约束作用,假如不是被告签名,鉴定就可揭露原告的骗局,原告就会败诉,这样就是一种公平的分配;
    3、另外,欠据是否伪造,双方是非常清楚的,实务中我国有一普遍现象,原告无论提供什么证据,被告均不承认,如果让原告申请鉴定,被告永远处于一种消极状态,是不公平的,设定这样规则缺乏合理性。
      审判实务中,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方当事人申请对欠据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最后鉴定机构得出结论,检材无法鉴定。此时持“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观点的人又认为,该情况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按前述观点,原告提交欠据即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抗辩欠据不真实,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无法鉴定时,由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其理由很难自圆其说,前后互相矛盾。但如果让被告承担不利后果,难免会有更多人为制造类似欠据,背离了法律正义、秩序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只是从合理性考虑应由谁申请鉴定,并未从证据理论上进行深入分析,理由难以让人信服。合理与合法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和谐统一的,有时因受社会观念的影响或个案案情的差异,还会发生冲突。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诚信严重缺失的状况,有良知的人就会对此批判,但过多非理性感性因素,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们的法律思维,导致对法学理论理解的偏颇。
      三、从举证责任谈应由谁申请鉴定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从提供证据责任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举证责任概念的。随着两大法系学者就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深入研究,最终将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说”奉为横跨两大法系证明责任领域内的通说。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也适时地引入了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举证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责任的内涵,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更合理、更科学,对于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主观上的证明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特点有: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外在形式上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因此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
    2、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而可以数次反复,因此它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
    3、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因此它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叫客观上的证明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主要特点有:
    1、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受当事人主张责任所牵引,它是由法律预选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责任;
    2、是一种隐形存在的举证责任,只有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显现出来;
    3、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一种附条件的证明责任,只有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要求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
      就前引案例而言,谁应申请鉴定?要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去分析,关键是原告提交证据是否达到足以转换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效力,如果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欠款事实是否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同时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款规定仅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不是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承担不利后果前题条件是其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或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关于证据证明力的标准,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也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各类证据之间一般情况下相比较证明力大小。一般来说,核查证据证明力的方法有实验证明法、经验证明法与逻辑证明法三种。经验证明法与逻辑证明法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凭经验或逻辑推理可以直接确认证据证明力,而实验证明法是仅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能得出证明结论,还要通过一些科学手段进一步加以证明证据的效力。例如前引案例如果原告提交证据不是欠据,而是录像带,被告称录像中的人不是他,那么法官根据相貌等情况,凭一般的经验就可以判断录像的真假,如双方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就可以直接确认录相的真实性,原告已完成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提出录像是假的,需要进一步用科学的方法加以证明,就应由被告申请鉴定。当事人否认欠款事实与欠据的真实性时,仅凭经验是无法判断欠据真假的,案件需要进一步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加以证明。无人申请鉴定时,法官内心就不能确认欠据的真实性,案件仍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前引案例应由原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四、从否认与抗辩的角度分析应由谁来申请鉴定
      要说明上述案例笔迹真伪举证责任,还涉及到否认与抗辩的区别及其与举证责任分配之间的关系。国内理论界对抗辩和否认进行研究的还不多,法律规定也未加以区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使用了“反驳”这一概念。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理论最早来源于罗马法,并为后世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最具代表性的学说有德国诉讼法大师罗森贝克先生提出著名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即凡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凡否定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和权利受制法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基础在于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和诉讼公平的理念。在当代,虽然法律要件分类说也受到了不少质疑,例如该学说过分关注实体法的传统,忽略了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和其他社会问题,但对于“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从罗马法时代流传至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各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则普遍予以承认和坚持。法律要件分类说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确认举证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否认,是指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或不存在之事实时的陈述。根据否认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否认,是指当事人仅陈述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对其直接予以否定;二是间接否认,是指当事人从积极方面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毫不相关的事实,对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间接否定。抗辩则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的主张事实的行为。广义的抗辩包括诉讼法上的抗辩和实体法上的抗辩两种形态。实体法上的抗辩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权利障碍抗辩,即妨碍对方所主张的法律效果的发生之抗辩,例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的抗辩、正当防卫抗辩等;二是权利消灭抗辩,即消灭对方所主张的曾经发生的权利之抗辩,例如清偿、提存、债务免除等;三是权利排除抗辩,即排除或阻止对方所主张的已发生的权利之抗辩,例如撤销权、抵消权等。
      抗辩与否认最主要区别是抗辩者承认对方主张事实基础上,主张其他事实排斥相对方,抗辩是一独立的事实主张;而否认者是不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或要件事实来反驳对方。例如当事人认可欠据是其所写,而称欠据内容被他人改动,就是一种抗辩。而当事人不认可欠款的事实,也不认可欠据的真实性,实际上是一种否认,而不是抗辩。因此,前引案例应由原告继续承担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其申请对欠据真伪进行鉴定。
      五、从司法解释规定分析应由谁申请鉴定
      从欠款案件法律关系性质来看,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纠纷,基于欠款原因不同,可能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欠据可以作为合同关系的证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最典型的体现,原告主张欠款,就应对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仅仅提供欠据,在欠据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还不能证明合同关系成立,所以原告还未完成举证责任。所以应由原告申请鉴定。
      在原告申请鉴定情况下,被告应予以配合,如提供自己书写的样材等。否则可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此种情况下无法鉴定的,由被告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六、从证据的安全性分析应由谁申请鉴定
      我国证明理论界对证明责任的含义的解释有一重要学说,即危险负担说。该学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具体诉讼过程中,承担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避免真伪不明的情况发生,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也会提供相应的证据,使对方所主张案件事实处于不真实或真伪不明的状态。
      权利人一般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且作为证据的欠据一般也由其掌握,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妥善保管好欠据、保证欠据的完整、督促债务人书写欠据、债务人在书写欠据时做好监督工作等,否则出现诸如无法鉴定等问题,其权利可能无法实现。如果由被告承担欠据真假的举证责任,由其进行申请鉴定,那么就不会促进债权人尽以上义务,不利于保证证据的安全,与危险负担说理论不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事欠款案件中,当事人否认对方提交欠据真实性的,应由提交欠据的当事人申请鉴定。设定这样的规则,虽然在当今社会,有其不合情理之处,但因其符合法学理论与相关规定,更有利于法律的统一与稳定。
    全文
    13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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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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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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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笔迹鉴定造假怎么办
发现笔迹鉴定结论造假的话可以申请上级有关单位重新进行鉴定,而且对鉴定结论造假的司法鉴定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司法鉴定机构都有可能为此受到连累。此外,鉴定程序有问题的或者提供的送检材料是伪造的,这些鉴定结论都是不足为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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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销售假冒食品罪的量刑有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一违法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具体而言,其主要参照了商品销售额的大小作为标准,并结合相应的法定刑罚来进行处罚。
具体说来,我们可以根据下列四个层次来把握这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逻辑。
首先,如果销售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那么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
其次,如果销售金额在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那么将被判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
再者,如果销售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那么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仍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
最后,如果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二百万元,那么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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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星期六日外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六、星期日之外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共计七种:
(1)元旦,即新年的第一天,放假一天;
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
(2)春节,这个传统佳节不仅有着浓厚的文化氛围,还享有长达三天的假期,即从农历正月初一开始,至农历正月初三结束。
(3)清明节,这是一个缅怀先人、寄托哀思的节日,放假一天,即清明节当天。
(4)劳动节,这是一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放假一天,即每年的5月1日。
(5)端午节,这个传统节日有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放假一天,即农历端午当天。
(6)中秋节,这个象征着团圆与和谐的节日,同样享有一天的假期,即农历中秋当天。
(7)国庆节,这个举国欢庆的日子,放假三天,即10月1日、2日、3日。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如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而对于休息日加班工资,则按照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进行计算。
此外,如果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在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日(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日
(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天)。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天)。
(7)国庆节,放假3天
(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
(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
(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15-34岁的人为青年);
(三)儿童节
(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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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笔迹鉴定可以造假吗?
笔迹鉴定肯是不可以造假的,如果造假就很容易引起一场案件进行错判,使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造假的判断如果当事人发现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向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直到得到一个真实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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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购买假票被经侦大队立案咋办
[律师回复] 解析: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立案程序包括接受报案及立案两大部分环节。
该部门乃是公安局特设的专门负责处理各类经济和金融类犯罪行为的机构。
因此,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涉及经济金融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皆由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起直接立案调查之责。
通常而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会在收到报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应当予以立案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且在立案后会及时通知相关报案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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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造假能逃过笔迹鉴定吗?
使用现代技术伪造鉴定材料,会被笔迹鉴定认出来,这时该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笔迹鉴定需要提供样本文件,必须是原件,不能是复印件,鉴定的结果需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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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合同法规定卖假货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售出假冒伪劣商品价值在人民币5至20万元之间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被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将面临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同时将被判处50%至2倍罚金作为附加惩戒措施。
2.若售出假冒伪劣商品的价值在人民币20至50万元之间,则将面临2至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3.当售出假冒伪劣商品的价值达到人民币50至200万元时,将被判定为情节严重,将面临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同时仍需承担罚金。
4.如果售出假冒伪劣商品的价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那么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同时仍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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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造假能逃过笔迹鉴定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现在的造假能逃过笔迹鉴定吗,申请笔迹鉴定有哪些流程?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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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在不知道公章是假的情况使用公章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使用伪造的公章并不必然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实施使用伪造的公章行为本身并非犯罪行径,而仅仅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然而,若上述主体先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章的行为,尔后将其用于日常工作生活中,便有可能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相关罪名,从而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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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笔迹鉴定能造假吗?
笔迹鉴定不能造假,经过专业部门做过鉴定的笔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那些在受到鉴定申请时,申请人暗示对鉴定结果造假的,应该拒绝,否则一旦发现造成现象存在,那么鉴定人员就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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