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中止特征和危险犯既遂的认定标准来分析。从刑法理论上讲,犯罪中止有以下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后,犯罪呈现结果前均可中止。包括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终了的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而危险犯既遂的认定是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标准,不以造成损害结果为标准,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成立既遂。由此看来,危险犯行为实施终了后就不存在犯罪中止。但在既遂的认定上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行为人实施行为后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持续存在。如果在持续存在的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成立危险犯既遂标准的危险状态已经不存在了,这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上述四个特征,应当结合刑法总则认定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