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指的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法律现象,在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中断发生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类: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总则》中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如何规定的?
二、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指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因此,中止的事由主要有: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发生中止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